当前位置:公民法制时空|公民法制时空网 > 经济与法 >
经济与法
超市员工对购物结账顾客当众搜身 重庆合川区法院:构成名誉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发布时间:2022-11-15

  本报讯顾客在超市购物,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遂对其搜身,由此引发纠纷。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年4月10日,吴大爷在合川区某食品超市购物。吴大爷购物完毕准备离开超市时,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遂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交由周某检查,之后周某又上前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吴大爷进行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搜身结束后周某又让吴大爷去超市办公室核实情况。双方就此问题争执不下,吴大爷家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吴大爷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

  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周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当众搜身,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因多次协商无果,2022年7月,吴大爷将超市及员工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虽然被告周某本意为核实具体情况,但其对原告手臂、裤包等私密处检查,并在检查后让原告前往办公室核查录像的行为,必然使得原告在众人围观下陷入难堪的境地,客观上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被告方作为经营者,负有保障进店消费的顾客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被告方的搜身行为不仅没有履行该义务,更是对原告权益的明显侵犯。故被告方搜身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已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对侵犯原告名誉权承担责任。

  本案中,名誉权受损的原告是一名年满82周岁、生活环境较为固定的老人,在自家附近超市遭遇此事,被周围熟悉的群众围观,引起对其消极性评价的误会。这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其较长一段时间内情绪低落。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实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对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因被告周某系食品超市员工,其搜身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食品超市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食品超市向原告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首页 | 本网声明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 电 话 : 010-28683768

京ICP备20110125号-1 信息许可文信京[2009]091282

本网法律顾问: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 谢长元主任

Copyright©2014 http://www.gmfzsk.com 版权所有: 公民法制时空 本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电脑版 扫一扫访问手机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