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公民法制时空|公民法制时空网 > 公安司法 >
公安司法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参与后续环境修复
发布时间:2023-07-31

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规定》明确,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依据《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彰显了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

首页 | 本网声明 |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人员查询 | 联系我们 | 商务合作

地 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西区) 电 话 : 010-28683768

京ICP备20110125号-1 信息许可文信京[2009]091282

本网法律顾问: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 谢长元主任

Copyright©2014 http://www.gmfzsk.com 版权所有: 公民法制时空 本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电脑版 扫一扫访问手机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