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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1-10-08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件。被告人杨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位于萧山区某村的仓库内存储有雅士利家居木器漆2380公斤、泽丰园家具漆1334公斤等11类危险化学品,且仓库西北侧距离民用建筑仅11.52米;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亦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许可。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危险化学品。经专家分析认定,该仓库未经设计、审批,存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安全条件不具备等多处事故隐患,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极易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具有现实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案发后,杨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在今年1月至4月2日期间,将陆续收购的油漆、固化剂等存放在其租赁的仓库内的事实。后杨某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妥善处理了涉案危险化学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擅自从事危险物品储存的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该罪与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规定的罪名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均以实际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而本罪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规定的是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第二,以往的事故类犯罪多针对特定行业、领域、主体及职责等作出的规定,而本罪可针对跨领域、跨行业的“复合型”安全事故犯罪。第三,因安全生产事故环节多、链条广、时间久,事故类犯罪多为过失犯罪,既不成立共同犯罪的规定,法定刑幅度也有限,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环节特点和责任大小,该罪的新增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和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因此,法官提醒相关企业主,务必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勿违法犯罪。建议行政监管机关加强监管、及时整治、处置,预防犯罪后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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